某中国企业与某美国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合作企业,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dmin2021-12-14  24

问题 某中国企业与某美国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合作企业,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选项 A、合作企业设董事会,由美方人员担任董事长,中方人员担任副董事长   
B、董事每届任期4年   
C、经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由副董事长担任总经理   
D、经董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以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向银行借款

答案B,D

解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该条规定,A选项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根据该条规定,合作企业的董事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所以B选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三)合作企业的解散;(四)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五)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六)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根据该条规定,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所以D选项的做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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