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其自有设备抵押,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向丙公司借款50万元,向丁公司购得设备一套,尚未付款,价值10万元。甲工司在2013年9月10日上午将其对乙公司的抵押权进行登记。201 3年9月10日下午与丙公司签订抵押权合同,并未登记。2013年9月1

admin2015-06-29  26

问题 甲公司以其自有设备抵押,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向丙公司借款50万元,向丁公司购得设备一套,尚未付款,价值10万元。甲工司在2013年9月10日上午将其对乙公司的抵押权进行登记。201 3年9月10日下午与丙公司签订抵押权合同,并未登记。2013年9月1 3日将其对丁公司的抵押权进行登记。2014年10月1日,甲工厂因经营不善破产,设备共拍卖得价款125万元。关于抵押权顺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公司与丙公司在甲公司设备上的抵押权顺位相同
B、三家公司在甲公司厂房上的抵押权顺位依次为:乙、丁、丙
C、丙公司在甲公司厂房上的抵押权顺位优先于丁公司
D、就厂房拍卖的价款,其支付顺序应为:乙公司100万元,丙公司25万元,丁公司不能分得该拍卖价款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据此,乙、丙、丁三家公司的抵押权顺位依次应为:乙、丁、丙,正确的清偿数额应为:乙公司100万元,丁公司10万元,丙公司15万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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