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 201

admin2018-02-01  26

问题 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
    2016年10月10日,梁某请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
    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
    (1)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二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2)自2016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郑某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郑某抗辩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均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无论受让人是否知情,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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