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7j”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

admin2015-06-28  37

问题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7j”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

选项 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答案B

解析 《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规定了票据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题中,甲为了非法占有乙的钱,以虚构乙曾向自己借款12万元的事实并伪造借据等虚假证明材料的手段,骗取了人民法院要乙偿还“借款”12万元的生效判决(题目中的“经乙申诉后查明”,这证明判决已经生效)。也就是说,甲此时已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向乙主张财产的合法依据,甲向乙主张“偿还”借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就可以得以实现。因此甲构成诈骗罪,故应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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