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公司的债权人A于某年7月5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7月8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认为《破产法》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法院于7月16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B律师义务作为管理人接管甲

admin2011-01-29  31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公司的债权人A于某年7月5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7月8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认为《破产法》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法院于7月16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B律师义务作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财产和债务情况整理如下:
(1)甲公司全部资产变现价值3100万元,其中包括:①已作为对工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1号房地产价值340万元;②用于对所欠A公司货款700万元抵押担保的2号房地产价值550万元。
(2)乙公司提出,以上资产变现价值中有甲公司租用本公司的设备,价值90万元,所有权属于乙公司。
(3)甲公司全部债务共9800万元,其中包括:所欠工行贷款350万元,欠A公司货款700万元,欠发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70万元,欠交税款110万元,管理人于8月3日解除甲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给C公司造成损失160万元。
(4)另外还发生诉讼费40万元,管理人报酬30万元,注册会计师理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用20万元;同时,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28万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D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对D公司不当得利22万元,应返还给D公司(以上费用均不包括在甲公司的9800万元债务之中)。
(5)同时还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但到破产申请受理日,甲公司的股东尚差200万元的股本未缴足,股东有补足股本的能力。
(6)在全部资产变现价值中还包括转让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事项,但此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破产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人、受理时间、甲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管理人的产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管理人是否有权处理变现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3)本案中,甲公司破产前租用乙公司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
(4)甲公司股东未缴足的股本应如何处理?
(5)本案中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如何清偿?
(6)说明本案的破产清偿顺序。
(7)C公司可以获得的清偿金额为多少?

选项

答案(1)1)甲公司破产申请人、受理时间、管理人的产生均符合法律规定。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偿申请。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于7日内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裁定是否受理。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担任。 2)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甲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适用于破产法。 (2)有权处理甲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必须经法院许可。 (3)租赁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乙公司可以作为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甲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 限的限制。补足的出资作为债务人财产(破产企业的财产)。 (5)①本案中的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40万元,管理人报酬30万元,注册会计师理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共计140万元。②共益债务包括:为继续营业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债务人不当得利22万元,共计50万元。③以上破产费用140万元、共益债务50万元应当先以甲公司资产的变现财产清偿。若甲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清偿破产费用。 (6)本案的破产清偿顺序为:①甲公司股东补足的出资作为甲公司的财产,则甲公司财产共计3210万元(3100-90+200)。②就抵押物变现所得优先清偿所欠工行贷款340万元,所欠A公司贷款550万元;未能优先受偿的工行贷款10万元和A公司的贷款250万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③剩余破产财产共2320万元(3210-340-550),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140万元和共益债务50万元。④剩余破产财产共2130万元(2320-140-50)按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270万元;第二,所欠税款110万元;第三,支付所欠的普通破产债权1750万元。 (7)通过以上程序,普通破产债权为8690万元(9800+160-340-550-270-110),C公司可获得的清偿额为32.22万元[(1750÷8690)×160]。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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