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华维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海天公司(位于B市乙区)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华维公司为海天公司加工T形不锈钢配件,加工行为地在华维公司。2005年12月,海天公司被鸿达公司(位于B市丙区)吞并。因海天公司未及时支付加工费26万元,华维公

admin2016-01-16  28

问题 2005年11月,华维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海天公司(位于B市乙区)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华维公司为海天公司加工T形不锈钢配件,加工行为地在华维公司。2005年12月,海天公司被鸿达公司(位于B市丙区)吞并。因海天公司未及时支付加工费26万元,华维公司决定起诉要求鸿达公司支付加工费。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2006年1月6日,华维公司向B市丙区法院起诉要求鸿达公司支付加工费26万元。B市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华维公司又向A市甲区法院提起诉讼。A市甲区法院如何处理这一起诉?为什么?

选项

答案《民诉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中,A市甲区法院、B市丙区法院均有管辖权。但B市丙区法院已先立案,因此A市甲区法院在立案之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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