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众合公司后,众合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

admin2018-02-05  31

问题 2014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众合公司后,众合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物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众合公司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改了“印押相符”章,众合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众合公司账户。众合公司见款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元港币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5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银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成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众合公司在甲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乙中国银行未在付款的提示期间内行使权利,其法律后果包括:(    )

选项 A、乙无权向甲工商银行和众合公司主张追索权
B、乙作为持票人,根据票据无因性原理,仍然有权要求出票人香港某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C、乙有权要求甲和众合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乙未及时行使权利导致严重后果,须自己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C

解析 《票据法》第78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第79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第80条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本案中,持票人乙由于没有在法定提示期限内行使权利,丧失对甲和众合公司的追索权,故A选项说法正确。
    票据系伪造,香港某银行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出票人,故B选项说法错误。
    票据关系无法主张,但乙仍然可以依据其他民事法律,向甲和众合公司主张民事权利。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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