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12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美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分、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美元,FOB青岛港,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2011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

admin2016-09-01  30

问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12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美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分、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美元,FOB青岛港,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2011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问题:
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该案责任不在卖方,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Pxf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