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卷三—83,多)

admin2017-03-14  31

问题 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卷三—83,多)

选项 A、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   
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答案A,C,D

解析 (1)《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A项正确。   
(2)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所以选项B错误。   
(3)《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因此,C项正确。   
(4)《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关于未成年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而非关于证据资格的规定,因为如果是证据资格的规定就得把“单独”二字去掉,“不能单独”四字表明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产生证明力,因此该条文只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证明力较弱的评价,D项表述正确。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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