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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接受甲厂委托为其运输水泥,取得一张乙水泥公司开出的水泥提货单,后不慎丢失,韩某立即前往乙公司挂失,却发现30吨水泥已经被马某提走,遂与马某发生纠纷。经查,马某系花费4000元从一个不认识的人手中购买该提货单的,该批水泥价值为10000元。提货单上的货主
韩某接受甲厂委托为其运输水泥,取得一张乙水泥公司开出的水泥提货单,后不慎丢失,韩某立即前往乙公司挂失,却发现30吨水泥已经被马某提走,遂与马某发生纠纷。经查,马某系花费4000元从一个不认识的人手中购买该提货单的,该批水泥价值为10000元。提货单上的货主
admin
2014-02-08
58
问题
韩某接受甲厂委托为其运输水泥,取得一张乙水泥公司开出的水泥提货单,后不慎丢失,韩某立即前往乙公司挂失,却发现30吨水泥已经被马某提走,遂与马某发生纠纷。经查,马某系花费4000元从一个不认识的人手中购买该提货单的,该批水泥价值为10000元。提货单上的货主为甲厂。下列哪些选项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买卖合同
B、马某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依据为善意取得
C、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
D、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但必须支付马某所支付的4000元价款
答案
A,B,D
解析
本案马某能否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取决于其取得水泥的提货单是否合法、善意。本题中的提货单是记载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名称的记名债权凭证,而马某并非从权利人手中转让所得,其取得该提货单的合同不为有效合同,A选项错误。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善意为必要,马某取得提货单仅支付较低价格,不是从权利人手中取得,也未询问转让人的身份,未对交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故D项错误。因受托占有的提货单丢失,韩某应向甲厂赔付所受损失,因此取得对遗失提货单及其项下财产的权利。马某提走水泥导致韩某遭受损失,马某提走水泥无合法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韩某与马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至于马某支付的4000元价款应由其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韩某不负偿还义务。故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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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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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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