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68题)

admin2014-12-09  20

问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68题)

选项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答案B,C,D

解析 ①《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是关于转继承的规定。据此,小女儿在被继承人李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分割李某的遗产时,应当将小女儿作为李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小女儿可分得的李某的遗产作为小女儿的遗产,小女儿之女为可作为小女儿的第一顺序转继承人。“小女儿之女”系小女儿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是李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②《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大女儿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李某死亡时,由大女儿之子代位继承,地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故B选项正确。③养子属于李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是《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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