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背景材料: 甲公司投资建设一幢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的框架结构商场工程,乙方施工企业中标后.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1999一0201)签订了合同。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为405天,并约定提前或逾

admin2017-10-25  44

问题 【案例四】
    背景材料:
    甲公司投资建设一幢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的框架结构商场工程,乙方施工企业中标后.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1999一0201)签订了合同。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为405天,并约定提前或逾期竣工的奖罚标准为每天5万元。
    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乙方施工至首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甲方书面通知将首层及以上各层由原设计层高4.30米变更为4.80米,当日乙方停工,25天后甲方才提供正式变更图纸,工程恢复施工,复工当日乙方立即提出停工损失150万元和顺延工期25天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索赔资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终未予答复。
    事件二:在工程装修阶段,乙方收到了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调整了部分装修材料的品种和档次。乙方在施工完毕三个月后的结算中申请了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万元。但遭到甲方的拒绝。
    事件三:从甲方下达开工令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本工程历时425天。甲方以乙方逾期竣工为由从应付款中扣减了违约金100万元,乙方认为逾期竣工的责任在于甲方。
问题:
事件三中,乙方是否逾期竣工?说明理由并计算奖罚金额。

选项

答案乙方不是逾期竣工,理由:因为造成工程延期是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引起,非施工单位责任,乙方已有效提出索赔要求,所以甲方应给予工期补偿,甲方给乙方的费用索赔为(405+25—425)×5=25(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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