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85题)
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85题)
admin
2013-11-05
31
问题
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85题)
选项
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
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题,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适用上述法条规定,即M市N区为合同签订地,C市D区为美国公司在中国的代表机构住所地,这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A项、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C项中“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表述正确。《民诉意见》第311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第147条所规定的期限,上诉期为十五天,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Hg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中介合同[中南大学2018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
2009年10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起重机2台,每台100万元,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50万元,余款自起重机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15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
甲乙买卖房屋,乙已付钱,甲已交付乙房屋入住,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甲为贷款与信用社订立抵押合同,以房屋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未能到期还钱,信用社欲实行抵押权,卖房,乙不同意,认为其拥有所有权,发生争议。[北大2008年研]现问
自助行为[山东大学2017年研;武大2015年研]
论民法的性质。[广东财大2018年研]
试述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中山大学2017年研]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北邮2013年研;北科2012年研]
种类物[中南财大2011年研]
共同侵权行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年研]、
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激素
Ⅰ,aVL导联出现心肌梗死图形见于何处病变V1~V6导联出现心肌梗死图形见于何处病变
肺通气的原始动力是
种皮中散有近圆形橙黄色石细胞的药材为
下列各项中具有一定程度拥挤性的是()。
下列关于一般纳税人的涉税政策的陈述,目前正确的有()。
依法治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拘留时,遇有犯罪嫌疑人可能行凶的,可以使用()。
一、注意事项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二、资料1.200
Theoldideathatchildprodigies"burnthemselves"or"overtaxtheirbrains"intheearlyyears,therefore,arepreytofailur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