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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李某、王某3人系同一单位的职工。 2001年8月23日晚,陈某、李某喝完酒后在大街上闲逛。陈某被过路行人张某无意中踩了一脚,尽管张某对陈某连连赔礼道歉,但陈某仍不依不饶,借着酒劲,揪住张某的衣领对其拳打脚踢,李某也加入其中,引来许多围观
[案情] 陈某、李某、王某3人系同一单位的职工。 2001年8月23日晚,陈某、李某喝完酒后在大街上闲逛。陈某被过路行人张某无意中踩了一脚,尽管张某对陈某连连赔礼道歉,但陈某仍不依不饶,借着酒劲,揪住张某的衣领对其拳打脚踢,李某也加入其中,引来许多围观
admin
2008-12-16
32
问题
[案情]
陈某、李某、王某3人系同一单位的职工。 2001年8月23日晚,陈某、李某喝完酒后在大街上闲逛。陈某被过路行人张某无意中踩了一脚,尽管张某对陈某连连赔礼道歉,但陈某仍不依不饶,借着酒劲,揪住张某的衣领对其拳打脚踢,李某也加入其中,引来许多围观的群众,。王某正巧路过现场,见状不分青红皂白上去帮忙。陈某、李某将张某按倒在地,掐住张某喉部,并用随身所带的匕首连刺张某腿部及背部,致张某重伤,后张某经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住院3个月。陈某、李某、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后,张某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3人赔偿其住院期间所花的全部费用、所经营的店铺在停业期间所受的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不起诉,只将陈某、李某两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移送法院起诉。
[问题]
选项
答案
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体处理的一种方法。不起诉决定是确认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以不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正确决定不起诉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分化、打击犯罪,也有利于防止放纵犯罪。我国的不起诉有三种:法定不起诉,即《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酌量不起诉,即《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疑案不起诉,即《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 2款所规定的情形,属于酌量不起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所以对王某所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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