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日,某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3月4日,法院以盗窃罪终审判处某甲有期徒刑3年。2018年12月,经复查发现某甲实施盗窃行为时尚不满16周岁,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改判无罪,予以释放。某甲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是否应当给予

admin2019-11-15  43

问题 2016年10月1日,某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3月4日,法院以盗窃罪终审判处某甲有期徒刑3年。2018年12月,经复查发现某甲实施盗窃行为时尚不满16周岁,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改判无罪,予以释放。某甲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是否应当给予赔偿?(      )

选项 A、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4日间应给予赔偿
B、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4日间不予赔偿
C、2017年3月4日至2018年12月止应给予赔偿
D、2017年3月4日至2018年12月止不予赔偿
E、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1款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中赔偿义务机关采用“后置”原则确定。“后置”是指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多个相互独立又彼此关联的程序,如立案侦查、批捕、起诉、一审、二审等,如果案件已经完成某一个阶段的程序,选人后一程序,负责后面程序的机关有审查前一程序中刑事行为合法性的法定职责,经过审查如果发现并纠正了前一程序中的错误,则应当由前一程序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如果没有发现前面的错误,而是继续犯错,则应当由后一程序的机关对案件承担全部责任,前面机关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已于2017年3月4日以盗窃罪终审判处某甲有期徒刑3年,表明已经在审判阶段,复查时发现错误,根据赔偿义务机关确定中的“后置”原则,应从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国家赔偿,即2017年3月4日至2018年12月应给予赔偿。对于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4日期间的刑事拘留,由于刑事拘留的国家赔偿采用违法归责原则,没有超期羁押的合法刑事拘留,国家不予赔偿。据此,B项和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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