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拥有一项治疗某种流行疾病特效药物的发明专利,乙公司具备实施该发明专利的条件。下列哪些情形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乙公司提出的申请给予其实施甲公司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

admin2011-07-20  41

问题 甲公司拥有一项治疗某种流行疾病特效药物的发明专利,乙公司具备实施该发明专利的条件。下列哪些情形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乙公司提出的申请给予其实施甲公司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

选项 A、甲公司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其专利
B、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享有该专利权导致其生产经营困难
C、乙公司为开拓海外市场,打算制造该药物,专门出口到甲公司不享有专利权的国家
D、乙公司拥有一项药物发明专利权,其实施依赖于甲公司发明的实施,乙公司的药物与甲公司的药物相比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答案A,D

解析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由此可知,D选项正确。由于B、C选项中的情形都不在《专利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许可的范围内,故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能根据乙公司提出的申请给予其实施甲公司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B、C选项错误。应当注意的是,《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尽管甲公司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是治疗流行病的药物,C选项中的情形看似符合上述规定,但因为C选项中乙公司制造该药物的目的在于出口到甲公司不享有专利权的国家,而不是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故C选项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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