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机器设备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

admin2012-03-23  31

问题 2009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机器设备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以上合伙协议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纠正,企业在该年5月得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成立后,在当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以下的事项:
   (1)为扩大经营,企业于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1年,由甲以个人的财产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银行认为,甲为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因此该担保行为无效。
   (2)合伙人乙个人向银行贷款5万元,将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权利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3)7月,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丙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国有企业,A国有企业的资格为普通合伙人。
   (4)10月,甲欲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经过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甲成为普通合伙人。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银行认为甲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银行认为甲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合伙人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因此,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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