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明代怎样在政治制度上加强集权统治。

admin2017-04-05  50

问题 试述明代怎样在政治制度上加强集权统治。

选项

答案(1)废中书省,权分六部。明初,朱元璋认为中书省的丞相和地方行省的权力过大,决心加以改革。洪武十三年(1380年),因丞相胡惟庸专权揽政,且欲谋反,朱元璋杀胡惟庸,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并且规定以后子孙不准设丞相。朱元璋废掉中书省和丞相后,即提高六部的地位,委大政于六部,由六部分理天下庶务。由此六部尚书之上更无首长,六部各不相属,六部尚书平列,上面总其成者是皇帝。自秦、汉以来实行了一千余年的丞相制度从此废除,皇帝的权力更大了。六部以吏部掌职官最为重要,户、兵二部的权利稍次。不过明代的六部只是具体的办事机构。 (2)建立内阁。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仿宋制设置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等殿阁大学士,由文人充任,批阅奏章,只可备顾问。明成祖即位以后,则特召解缙、胡广、杨荣等七人人直文渊阁,得以参预机务,称为内阁学士,渐升为大学士。内阁之名及阁臣参预机务自此始。宣宗常到内阁,命阁臣票拟。特别是到英宗时,小皇帝九岁即位,不能处理国事,凡章奏皆由阁臣票拟呈进,以后内阁票拟遂成为制度。所谓票拟,即一切内外章奏送到内阁,由阁臣代替皇帝先看,提出处理意见,墨书在一张小票(纸条)上,附贴在章奏上,呈进皇帝。皇帝看过之后,把小票撕了,亲自用红笔写批在章奏上,这叫作批红。内 阁票拟经皇帝批红之后,就变成正式谕旨发下。不过大臣的票拟只有经皇帝朱批之后方能生效,故天下事务权力仍旧归于皇上,内阁仍只是辅政机构。 (3)建立监察制度与三法司。洪武初年的监察机关称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月改称都察院,长官有左、右都御史等,专职弹劾百司。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职纠内外官员。给事中制度是独立于都察院之外的另一套监察体系。朱元璋按六部的建制,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置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给事中等官。这六科是独立的,其职在分别稽察六部事务,六部有违失,可以驳正。给事中与监察御史合称为科道官。三法司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审指明代重大刑狱要由上述三部门共同完成,刑部主审理、都察院主纠察、大理寺主驳正,这是明代重要的司法审判和监察制度。刑部属六部之一,掌天下刑名、关禁之政令。大理寺是复审平反刑狱的机构,明代沿袭旧称,仍设大理寺卿一人,下设左、右二寺。刑部、都察院审理、审查过的案件均应由大理寺复查、驳正。三法司并行体现了明代司法的慎刑原则,防止司法监察权过于集中,滥用职权。 (4)设置厂卫制度。洪武十五年,太祖改革禁卫军时,建立十二个亲军卫,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锦衣卫”。锦衣卫主官为卫指挥使,“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因特殊的职责,锦衣以皇室安全为由,经常四处秘密调查,庭外用刑。明前期的“厂”指永乐十八年(1420年)建立的东厂。东厂全称“东辑事厂”,是宦官组成的、直接听命于皇帝的特务机构。东厂设掌印太监一员,掌班、领班、司房无定员。它和侍卫亲军的锦衣卫一样,只对皇帝负责,无须经司法机关批准即可随意缉拿官民。明中期,还设置过性质类似的西厂和内行厂等由宦官主持的特务机构。厂卫虽属两个不同的机构,但性质大体相同,都是君主专制的产物。 (5)成立三司。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简称为布政司,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设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掌管地方军政。三者合称“三司”。三司在省里是平行的,彼此不相统属,各同中央有关部门发生联系。如布政司与六部发生联系,也与都察院有联系,按察司听命于刑部、都察院,都司听命于兵部及五府。这样,三司分权鼎力,可以防止地方权力过大,但事无统属,运转不灵。所以明中期以后,朝廷纷纷派部院大臣出任总督、巡抚各差,以驾于三司之上。这些总督、巡抚并非官名,只是一种差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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