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票据抗辩的事由及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的限制。

admin2013-01-31  26

问题 试述票据抗辩的事由及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的限制。

选项

答案(1)票据抗辩的事由 ①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所提出的抗辩。由于这种抗辩不以持票人的恶意和重大过失为要件,所以又被称作绝对的抗辩、客观的抗辩或对世的抗辩。而且这种抗辩的效力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根据行使抗辩权的债务人的不同,可将物的抗辩分为两类:一类是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另一类是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对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②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又称为相对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由于这种抗辩是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离开了特定的债权人,抗辩事由即被切断,债务人不得再以原来的抗辩事由对抗新的持票人。亦即持票人的变更会影响抗辩的效力。根据行使抗辩权的债务人的不同,人的抗辩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另一类是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2)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的限制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根据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和独立性,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是相分离的,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可能基于原因、资金、预约等基础关系而使得票据债务人享有若干抗辩权,但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此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这同样是基于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的具体体现。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票人通过受让票据获得票据权利,但不承受该票据在流通过程中所存在的瑕疵,除非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仍选择取得票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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