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8日,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某工商所副所长王仁利用其职权为其同族兄弟索要欠款。未经工商局批准,王仁便拿着工商局的工商裁字(05)第1号通知书到与其族兄弟有经济纠纷的郑锡家中,通知郑到工商所处理经济纠纷,当时仅有郑锡的儿子郑洪(11岁)在家

admin2015-11-05  35

问题 2008年3月28日,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某工商所副所长王仁利用其职权为其同族兄弟索要欠款。未经工商局批准,王仁便拿着工商局的工商裁字(05)第1号通知书到与其族兄弟有经济纠纷的郑锡家中,通知郑到工商所处理经济纠纷,当时仅有郑锡的儿子郑洪(11岁)在家,王仁便采取拘留、逮捕等威胁恐吓手段胁迫郑洪在通知书上签了字,并强行搬走录音机及24寸彩电各一台,致使郑洪因受惊吓而精神失常,花去医药费521元。
    问题:
本案的赔偿请求人是谁?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的赔偿请求人为郑锡及郑洪父子两人。工商所副所长王仁强行搬走郑锡家的录音机及彩电,郑锡作为财产所有人遭受了损害,所以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郑洪因受惊吓而导致精神失常,花去医药费521元,所以郑洪是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医疗费用。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保护其合法权益,但这并不改变郑洪作为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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