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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借用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一次性偿还,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乙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
2007年1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借用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一次性偿还,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乙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
admin
2014-11-19
39
问题
2007年1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借用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一次性偿还,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乙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此外,为了顺利保证甲公司按期还款,丙公司又以自己所有的大厦第五层的房屋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将应收账款作为甲公司还款的质押担保,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质押登记,但丙公司未按约定对抵押和质押担保办理登记。后甲公司没有按期还款。
问
甲公司和丙公司应当如何对乙银行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
首先,甲公司没有按期还款,甲公司应当对乙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其次,由于丙公司和乙银行设定的抵押权和权利质权并没有成立,因此,丙公司不承担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责任。但丙公司违反抵押担保合同和质押担保合同的约定没有按期办理登记,应就违反该约定向乙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再次,虽然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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