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8日,甲公司自乙公司处租进一台机器设备,租期1年,年租金3万元,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3月25日,甲公司将该机器设备以市场价格卖与不知情的丙公司,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约定4月25日甲公司将该设备交予丙公司;当日丙公司支付5万

admin2017-10-17  39

问题 2014年8月8日,甲公司自乙公司处租进一台机器设备,租期1年,年租金3万元,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3月25日,甲公司将该机器设备以市场价格卖与不知情的丙公司,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约定4月25日甲公司将该设备交予丙公司;当日丙公司支付5万元货款。2015年4月4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此时前述机器设备尚未交予丙公司。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若甲公司未破产,甲、乙公司均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B、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机器设备
C、丙公司并未取得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D、丙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5万元货款,但该货款仅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答案D

解析 (1)选项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2)选项BC:甲公司为无权处分,但因并未交付,故丙公司并未取得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乙公司作为机器设备的所有人有权要求取回。(3)选项D: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本题中,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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