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

admin2020-11-19  25

问题 (2009年)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
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C、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
D、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

答案A

解析 A选项当选。《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区社保局是在2004年9月30日对郑某送达了告知书,但郑某直到2005年4月19日才申请复议,已经超出了法定的60日复议申请期限。   
B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市社保局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意味着没有经过复议,因此不适用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可以管辖的规则。   
C选项不当选。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郑某第一次起诉告的是区社保局的决定书,第二次起诉告的是区社保局的告知书或市社保局的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情形,因此不属于重复起诉。   
D选项不当选。区社保局的告知书的内容是要求郑某缴纳养老保险中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而决定书中的内容是要求某厂缴纳郑某的养老保险,可见两者并非同一个行政行为,告知书并非重复处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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