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案例分析第66—70题)2001年1月,乙饭店与张某签订合作经营饭店协议,聘请张某为该店厨师。同年3月,乙饭店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大汤包子第四代传人张某”为内容牌匾。其中“大汤…为大字,其余为小字。该店自2001年3月起经营包子,并将“大汤”

admin2013-01-10  21

问题 (2011年案例分析第66—70题)2001年1月,乙饭店与张某签订合作经营饭店协议,聘请张某为该店厨师。同年3月,乙饭店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大汤包子第四代传人张某”为内容牌匾。其中“大汤…为大字,其余为小字。该店自2001年3月起经营包子,并将“大汤”作为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此时,多年经营大汤包子的甲饮食公司(1990年12月取得“大汤”牌商标注册证),发现乙饭店及张某的行为后,即向有关部门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张某和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匾是对张某个人身份的宣传,且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甲公司因其注册商标已经超过有效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1年案例分析第66题)关于甲饮食公司是否享有“大汤”牌商标专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饮食公司享有“大汤”商标专用权
B、甲饮食公司对“大汤”商标享有优先权
C、甲饮食公司的商标未注销
D、甲饮食公司的商标已注销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甲饮食公司对“大汤”商标的专用权自1990年12月至2000年12月,加上6个月的宽展期,因此,此时甲仍为“大汤”商标的专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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