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为承租人,租期4年,甲每年向乙收取租金3万元。合同成立后,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进行一翻装修,共计花费1万元。1年后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租金4万元。此后半年甲得知后找到乙问明情况后便不再过问。第2年,乙因经济状况拖欠

admin2015-09-16  38

问题 案情: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为承租人,租期4年,甲每年向乙收取租金3万元。合同成立后,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进行一翻装修,共计花费1万元。1年后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租金4万元。此后半年甲得知后找到乙问明情况后便不再过问。第2年,乙因经济状况拖欠租金,甲欲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丙得知后请求代替乙支付欠付的租金。第3年,甲欲出售房屋,乙与甲兄丁,毫不知情的第三人戊均向甲表示欲于购买。后甲私下将房屋卖给戊,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问题:
本案中,丙请求代为支付欠付租金以抗辩甲合同解除权的行为是否能得到支持,为什么?

选项

答案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本题中出租人甲在得知乙转租的情况下,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视为同意。因此次承租人丙抗辩甲的权利应得到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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