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
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
admin
2017-03-28
19
问题
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 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下列问题。 (2007年试卷三第91-93题)
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乙公司虽在3月21日没有付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3月20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
C、甲不需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D、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
C,D
解析
首先,选项A错误,乙公司如果在3月21日没有付款,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进行了规定,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同时,《合同法》第68条第2款对不具备不安抗辩权的条件,而擅自中止履行的后果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在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但是由于该鸡瘟并非在A乡发生,所以乙公司并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甲会丧失履行能力,乙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中止履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选项B错误。甲3月20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不构成违约,因为甲的行为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乙之间互负债务,而乙公司应当先支付首期价款后,甲公司才分批交付活鸡,但是3月20日,乙公司得知B乡发现了鸡瘟后,向甲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可见,具有先履行义务的乙公司在没有履行支付5万元首期付款的情况下,作为后履行的一方的甲有权拒绝交货。再次,选项C错误。甲如果在4月1日不能按期交货,甲构成了违约。因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在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见,《合同法》确定的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是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从题目中可知,甲不能交货是因为3月25日的失火导致鸡棚倒塌造成的,而失火并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所以甲不能交货时,不能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选项D正确。在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的情况下,乙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甲的违约最后导致了鸡的死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当事人的乙有权解除合同。综上所述,虽然本题公布的答案是CD选项,但是我们认为符合题意的应当只有选项D [陷阱点拨] 本题的陷阱是选项C中甲是否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实际涉及对于“失火”性质的认定。失火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很多考生不假思索就认为是不可抗力,实际上是错误的。失火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失火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引起,该失火就属于该当事人的过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失火是不能归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那么失火构成了意外事件,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法学基础理论以及实践惯例,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可是本题中只是交代了甲的鸡棚失火.并没有交代是因为什么原因引起的失火,所以不能一概认为失火是意外事件,可以免除甲的责任。很多考生没有认真思考,从而误选了选项C公布答案在这一点值得商榷。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xy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李某与赵某是夫妻。1999年7月,李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对此,应当如何处理?(2004—卷三—41,单)
某公司下属的一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
甲、乙夫妇共生育两子一女,1993年甲、乙立下录音遗嘱,将早年购置的三间房屋分别分给三个子女一人一间。1995年,甲、乙和大儿媳不和,就到公证处办了公证遗嘱,将东面的两间屋子分给女儿,而剩下的二间屋子由小儿子继承。1998年甲病危的时候大儿子悉心照料,甲于
李云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6岁的儿子,李云为受益人。后李云及其妻、子不幸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全部丧生,关于该保险合同表述正确的是:
王、张之间的买卖衣服的行为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如果张小姐的衣服是王小姐赠与所得,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李某与黄某未婚同居生子,取名黄小某。后李某和黄某分手,分别建立了家庭。黄小某长大后,进入演艺界,成为一名当红歌星。星星报社专职记者吴某(工作关系在报社)探知这一消息后,撰写文章将黄小某系私生子的事实公开报道,给黄小某造成极大痛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和郭某拟成立君合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草公司章程的过程中,产生了分歧,下列几位发起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居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
随机试题
慢性前列腺炎
伦迪夫妇原是一家汽车分销公司的高级职员,他们决定成立一家分销处——伦迪公司。在头5年的经营里,主要采用原公司的管理方法和程序。公司尽可能让下属参与管理,为具体体现民主管理,他们引进了高级小组制度,从每一个分部挑选一名非管理者,共挑出5人,每月与他们夫妇开一
A.1类B.2类C.3类D.4类根据《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工作改革方案的公告》,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是()。
在串联管路和并联管路的计算中,下面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个人汽车贷款在开户放款时遇法定利率调整,应执行()利率。
某人由平卧位突然站立,静脉回心血量减少,每搏输出量、动脉血压降低,该人搏出量减少是由于下列哪项原因所致?()
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属于下列哪些规则?()
从前有个偏僻的小山村,对外联系只有一部公用电话。某天有4个村民恰巧都想打电话,其中甲需要打25分钟,乙需要打35分钟,丙需要打18分钟,丁需要打5分钟,则四个人在此花的时间至少要多少分钟?()
在某市,市建委在财务制度上可以参照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不必服从。()
Ahouseisthemostexpensivethingmostpeoplewilleverbuy.Veryfewpeoplehaveenoughmoneyoftheirowntobuyahome,so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