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陈晓琪冒用同学齐玉苓的姓名上学并参加工作,遂引发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就此案作出批复“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

admin2017-06-30  31

问题 山东人陈晓琪冒用同学齐玉苓的姓名上学并参加工作,遂引发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就此案作出批复“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该批复对此案作了终审判决。有人认为,此判决是“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也有人认为,此判决“违反了我国宪法”。请就最高法院的批复及山东省高院对该判决审理依据的适用发表意见。

选项

答案本题的关键在于:(1)宪法是否具有直接效力,能否在案件中得到适用。一般来说,宪法只是在原则、意义上作出规定,然后由部门法加以详细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依据部门法进行审判。 但是部门法规定与宪法规定相互冲突时,不同国家的实践不同。在美国,普通法院可以进行违宪审查,宣布国会立法违宪。德国则采用宪法法院模式,法国则采用事先审查的宪法委员会模式。在我国,法院无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合宪性。 在部门法没有规定而在现实诉讼中又需要的情形时,理论上法院有直接适用宪法的权力,但实际上由于我国法院没有宪法解释权,而宪法规定又过于原则、抽象、直接适用的操作性不同。 (2)宪法能否调整私人间的侵犯基本权利的法律关系。在关于本案的讨论中,很多学者认为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其通过规范限制国家权力而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而“齐玉苓”案涉及的是私人间的侵权关系,不应依据宪法。但本案中,被告除陈晓琪外,还有滕州市教委等公权力主体,不仅仅是私人之间侵犯基本权利的案件。 此外,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能否纳入宪法视野的问题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拓展,如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和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 (3)本案判决及批复中虽然提及宪法,但称之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未免牵强。在中国现有宪政体系,不存在人民法院通过宪法诉讼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空间;而本案至多是在判决中引用了宪法条款增强其说理性,其实际判决依据仍然是民事法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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