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

admin2008-08-07  27

问题 甲与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

选项 A、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某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答案C,D

解析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B项虽然超越了合伙企业内部的限制,但仍是有效的行为,不应选。该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选项C属于擅自与公司进行交易,选项D属于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此两项都是法律所禁止,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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