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

admin2021-07-05  26

问题 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税务局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局就有权行使代位权
B、如代位权成立,即使乙公司不配合,该局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行使
C、本案中,该局有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
D、本案中,该局有权向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案A,B,C,D

解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此可知,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住权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行使。本题A项中没有甲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的情形,故A项错误。《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据此可知,代位权的主张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因此B项中如代位权成立,甲公司应通过人民法院行使,而不能直接行使代位权,故B项错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本题中,甲是纳税人,乙不是本案的直接纳税人,故税务局有权责令甲公司限期缴纳,对乙公司无权责令限期缴纳。故C项错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因此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以乙公司也不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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