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0日,甲持枪抢劫后逃至外地。同年11月8日,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重伤。对甲的抢劫犯罪( )。

admin2017-10-16  37

问题 2014年6月20日,甲持枪抢劫后逃至外地。同年11月8日,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重伤。对甲的抢劫犯罪(    )。

选项 A、经过20年一般不再追诉
B、从2014年6月20日起计算追诉期限
C、因为甲逃避侦查,其追诉期限不受限制
D、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清公安部核准

答案A

解析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持枪抢劫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甲在2014年6月20日,持枪抢劫,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经过20年后,一般不再追诉,选A项。
    甲持枪抢劫后,又在追诉期内犯故意伤害罪,即在追诉期内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11月8日开始计算,B选项错误。
    《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甲持枪抢劫后即逃到外地,题干并没有表明甲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逃走的,所以不选C项。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是报公安部核准。所以不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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