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工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

admin2021-05-31  29

问题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工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卷三·39题)

选项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王某主张借款事实存在,其对借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钱某主张还款事实存在,其对还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A项正确。   
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钱某提供收条,意味着其承认了其向王某借款的事实存在,同时主张了一项新的事实——还款事实。钱某承认了对方当事人王某主张的事实,构成自认,B项正确。   
本案借款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还款事实由钱某承担证明责任。对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为本证,对待证事实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为反证。钱某提供的收条与借款事实没有关系,是用来证明还款事实的,C项错误。   
钱某提交收条是为了证明还款事实,钱某对还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因此收条是还款事实的本证。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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