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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真题)我国《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本条的罪状形式是
(2013年真题)我国《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本条的罪状形式是
admin
2017-06-14
27
问题
(2013年真题)我国《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本条的罪状形式是
选项
A、空白罪状
B、简单罪状
C、引证罪状
D、叙明罪状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二章第二节中的罪状。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罪状的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根据刑法分则性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释。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的”、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等。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如《刑法》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隋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对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几个条件作了详细的说明,以便于在实践中准确认定这种犯罪。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第28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第332条规定的“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等等。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引证罪状的条文本身并不描述犯罪的特征,而是引用其他条款已经描述过的某种犯罪的特征来认定该种犯罪。如《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刑法》存在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的形式,即以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同时存在的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如《刑法》第230条规定的“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条文中既有空白罪状形式,又有叙明罪状形式,便于正确认定这种犯罪。本题中,我国《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属于简单罪状。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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