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治安联防队员王某在公交车上见一青年形迹可疑,对其询问盘查,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住址。王某遂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予以立案侦查。3日后,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该青年自报姓名为王五),认为其有多次盗窃的嫌疑,应当逮捕。遂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

admin2013-12-13  11

问题 某日,治安联防队员王某在公交车上见一青年形迹可疑,对其询问盘查,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住址。王某遂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予以立案侦查。3日后,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该青年自报姓名为王五),认为其有多次盗窃的嫌疑,应当逮捕。遂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该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拒不释放王五,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问题: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评述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各项行为。

选项

答案(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该青年拒不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的,对其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采取拘留措施。但本案中采取拘留措施的主体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对玳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治安联防队员没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不可以对王五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2)侦查机关的讯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拘留3日后才对王五进行讯问,超过了法定的期限。(3)侦查机关能够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4)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不批准逮捕通知的时候应立即释放王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5)公安机关不应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而应向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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