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

admin2019-06-18  27

问题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乙是否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乙在甲乙之间的借用约定生效时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因为,甲乙之间存有有效的买卖合同,甲又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由原来的所有权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权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只是将占有权交出让人行使一定时间,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直接占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乙在甲乙之间的借用约定生效时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八章第三节中的动产的物权变动、第九章第三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考生需要深刻理解这几种交付方式。善意取得是民法上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殊安排,拾得遗失物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这是反复考察的重点。希望考生全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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