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甲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2016年发生了以下经济行为: (1)1月李某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96 000 元 (含“三险一金”)。 (2)2月李某承包了甲企业的招待所,按照合同规定,招待所的年经营利润(不含工资)全部归

admin2018-05-29  17

问题 李某是甲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2016年发生了以下经济行为:
  (1)1月李某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96 000 元 (含“三险一金”)。
  (2)2月李某承包了甲企业的招待所,按照合同规定,招待所的年经营利润(不含工资)全部归李某所有,但是其每年应该上缴承包费20 000元。李某每月可从经营收入中支取工资4 000元。当年招待所实现经营利润85 000元。
  (3)3月李某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李某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 000元(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3 000元。
  (4)4月李某应邀为乙培训机构授课,按照合同规定,共计授课4次,每次课酬6 000元,培训机构已按规定支付了课酬。
  (其他相关资料:李某在甲企业的工作年限为12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2 000元。)
  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2)计算李某经营招待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回答李某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及具体规定。
  (4)按次序写出转租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5)计算李某取得的课酬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选项

答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由: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320×3=96 000(元),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为96 000元,所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5 000+4 000×11-20 000-3 500×11=70 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70 500×30%-9 750=11 400(元)。 (3)李某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的支付凭据的,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税前扣除。 (4)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也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 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5)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李某取得课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 000×4×(1-20%)×20%=3 84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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