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销售自己生产的膨化剂,于2000年1月成立了“通达经销公司”。演公司以膨化剂可以节油为幌子骗取购货方信任,先后销售膨化剂200余吨,销售额为80万元。经查,通达经销公司销售的膨化剂根本达不到其许诺的基本使用性能,无节油效果。在逮捕甲后48小时内,司法机

admin2013-01-18  37

问题 甲为销售自己生产的膨化剂,于2000年1月成立了“通达经销公司”。演公司以膨化剂可以节油为幌子骗取购货方信任,先后销售膨化剂200余吨,销售额为80万元。经查,通达经销公司销售的膨化剂根本达不到其许诺的基本使用性能,无节油效果。在逮捕甲后48小时内,司法机关派出一名侦查人员对甲进行了讯问,并采取引诱方法获取了甲的供词,制作了笔录。又经多方调查查明:通达经销公司于2001年12月底缴纳税款50万元后,编造虚假材料获得出口退税款120万元。请综合分析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C、生产销售伪劣制品罪
D、诈骗罪

答案A

解析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可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在本题中,甲成立“通达经销公司”,打着膨化剂有节油功能的旗号,目的在于销售没有节油功能的膨化剂,完全是以假充真行为,主观方面存在着故意,侵害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第146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j: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本题中,膨化剂不属于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具名义是节油,而不具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问题,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中没有“生产、销售伪劣制品罪”这个罪名,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甲的行为不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制品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甲的行为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采用欺诈的方法,骗取购货方信任,先后销售膨化剂200余吨,销售额为80万元。相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甲的行为目的和结果更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联系得更直接、紧密,只是甲的行为方式是采用了欺骗的方法,所以对于甲的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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