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甲、乙、丙与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一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电子设备。公司不设董事会,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乙担任公司监事。股东丁请求公司为其一笔2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认为丁的资金状况良好,

admin2022-07-25  34

问题 自然人甲、乙、丙与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一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电子设备。公司不设董事会,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乙担任公司监事。股东丁请求公司为其一笔2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认为丁的资金状况良好,同意了丁的请求。后因为丁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银行要求A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偿还贷款。股东丙知道此事后,认为甲为丁提供担保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于是书面请求监事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乙收到丙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于是丙以A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以及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监事乙拒绝丙的书面请求,丙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法是否合理?请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丙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法不合理。根据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丙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不是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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