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日受理破产申请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

admin2018-11-12  41

问题 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日受理破产申请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
①在2015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元的轿车一辆;
②2016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16年4月1日到期;
③2016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
(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
①2017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②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5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的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偿还是无效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此行为发生在2017年1月10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以其行为无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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