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注册成立了金越公司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甲、乙商量使用空头远期支票购物,转卖后作为公司运营资金。为此,甲、乙使用一张空头支票从某商店骗购5000台洗衣机,转卖后得款600万元,用于公司还债。甲、乙的行为构成下列哪项罪名?

admin2014-07-03  20

问题 甲、乙注册成立了金越公司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甲、乙商量使用空头远期支票购物,转卖后作为公司运营资金。为此,甲、乙使用一张空头支票从某商店骗购5000台洗衣机,转卖后得款600万元,用于公司还债。甲、乙的行为构成下列哪项罪名?

选项 A、诈骗罪
B、票据诈骗罪
C、金融凭证诈骗罪
D、非法经营罪

答案B

解析 《刑法》第194条规定了票据诈骗罪的五种行为:(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故本题情形属于第(4)种,构成票据诈骗罪,B项当选。依据第194条第2款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中的犯罪对象为金融凭证中除去票据和信用卡以外的其他金融凭证,包括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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