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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8日下午5时,某村刮起8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在回家途中,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用于建筑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
2006年8月8日下午5时,某村刮起8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在回家途中,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用于建筑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
admin
2013-10-28
24
问题
2006年8月8日下午5时,某村刮起8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在回家途中,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用于建筑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村委会辩称:脚手架是大风刮倒的,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公司,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辩称:供电线路是被脚手架砸断的,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办公楼时使用的,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还查明,村委会用于盖建办公楼的脚手架在当年7月2日搭建完毕。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该线路不属于高压线。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2009年案例分析60)
选项
答案
(1)村委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村委会在道旁搭建脚手架用于盖楼,属于从事高空活动。根据侵权责任法,从事高空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供电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根据电力法,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村委会的抗辩事由不成立,理由有二:其一,高空活动致损责任的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本案中的“8级大风”不构成不可抗力。其二,根据电力法,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采取确保电力没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倒塌的脚手架将电线砸断,表明村委会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损害电力设施。 供电公司的抗辩事由不成立。供电公司对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因为它在输电线路受到脚手架倒塌威胁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 村委会与供电公司的行为造成王某死亡结果,但村委会、供电公司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此死亡结果,故二者应当根据各自的行为在死亡结果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分担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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