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某工业项目厂房主体结构工程的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人必须为国有一级总承包企业,且近3年内至少获得过1项该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牵头人并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若某联合体中标,招标人将与该联合体牵头人订立

admin2018-11-21  32

问题 【2008】某工业项目厂房主体结构工程的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人必须为国有一级总承包企业,且近3年内至少获得过1项该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牵头人并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若某联合体中标,招标人将与该联合体牵头人订立合同。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开标前投标人可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问题:
该项目的招标活动中有哪些不妥之处?逐一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不妥之一:“投标人必须为国有一级总承包企业”。 理由:根据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2)不妥之二:“且近3年内至少获得过1项该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 理由: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有歧视待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3)不妥之三:“招标人将与该联合体牵头人订立合同”。 理由: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应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合同。 (4)不妥之四:“开标前投标人可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理由: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5)不妥之五:“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理由: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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