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3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2013-10-10  32

问题 甲、乙、丙3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答案C,D

解析 通常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即是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但也可以是对其犯罪行为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人。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可以选择全部侵权人,也可以只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些共同侵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也可以只将其中的一人或两人作为被告。因而C、D项人选,A、B两项错在“应当”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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