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

admin2022-12-28  22

问题 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

选项

答案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权利产生的区域有效,在该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区域不具有法律效力,即有关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使用和权利效力范围仅在制定该法律的领域内得到承认。因而知识产权的成立、移转、效力,一切必须依照授予权利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根据地域性,知识产权是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独立存在的。在订有双边保护知识产权条约或共同参加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的国家之间,存在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改变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任何国家对于外国智力成果的保护,仍然依据本国的法律,或在本国范围内承认国际公约的效力,或将国际公约的内容直接规定在国内法上实现。国际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权利独立原则、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它们也是以地域性原则为基础的。知识产权的对象虽然是无体的智力成果,不存在于一定的场所,但是在国际私法、国际破产法等领域,仍然将授予权利的国家视为权利所在地。 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地域性原则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障碍,特别是考虑到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差距太大,无法建立一个超国家的实质性统一法。因此,对于地域性原则的修改,都是从地域本身出发,并以其为前提而加以修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就权利用尽原则的灵活性规定非常明显地体现了这个特点。各种知识产权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各国的利益对立,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但由于原则本身依据地域性产生,所以无法推翻地域性原则而独立存在。 地域性原则在各个法上的表现也是不一样的,并不一致。在著作权法上,虽然各国的文化和情报传播方法不同,但各国的利益对立并不明显,因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可以对著作权的产生、效力等作实质性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的地域性不是很强,对它的地域性限制也就宽松一些。专利权,竞争色彩浓,各国利益对立严重,其与国家的经济发展、产业政策息息相关,各国都强调地域性原则。商标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规范的其他标志一样,其主要目的是维护产业秩序,各国的利益对立不是特别严重,表现在商标法上的地域性原则也要弱一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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