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明公司为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可分配利润合计为1 200万元。春明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相关部门拟定“初步发行方案”如下: (1)拟发行5亿元人民币可转债,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admin2022-05-11  26

问题 (2020年)春明公司为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可分配利润合计为1 200万元。春明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相关部门拟定“初步发行方案”如下:
(1)拟发行5亿元人民币可转债,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2)债券票面利率前3年为每年1%,第4年为1.5%,第5年为2%,第6年为2.5%;
(3)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之日结束起满3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4)该可转债为无担保债券。
经公司法务和中介机构修改“初步发行方案”后,春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了发行可转债决议。2018年8月,春明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转债,根据公告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目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可以修正转股价格。2019年5月,春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情形所提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5.8亿有表决权的股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的议案获得3亿赞同票。持有公司2018年8月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王某,被公司告知不能就此次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进行表决,王某向公司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属于关乎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排除债券持有人的表决,不符合法律规定。2019年8月,春明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公司债券的回售和利息兑付,受托管理人利勤证券及时召集了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拟由利勤证券以受托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向春明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王某对利勤证券不满,欲更换受托管理人,遂以本人持有公司500万元可转债为由,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要求: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王某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本题中,本期拟发行可转债5亿元,王某持有公司500万元可转债,不足本期债券总额10%。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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