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合同条款,对于隐蔽工程的检验和覆盖以及重新打开检验有什么规定?处理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如果业主通过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补充条款或通过合同的专用条款,将监理工程师的计量支付权剥夺或废除了,你如何评价这件事情?应如何处理?

admin2009-05-15  31

问题 (1)根据合同条款,对于隐蔽工程的检验和覆盖以及重新打开检验有什么规定?处理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如果业主通过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补充条款或通过合同的专用条款,将监理工程师的计量支付权剥夺或废除了,你如何评价这件事情?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隐蔽工程覆盖前应通知监理到场检查,检验合格后才可覆盖;如果监理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场检查,在一定时间后,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可覆盖,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的检验单上签字认可,该隐蔽工程就作为已检验合格后的工程而覆盖。 对已合格的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有权重新打开检验,如合格的,所造成损失的可延期和索赔;不合格的承包人自负。而对于未被检验认可的隐蔽工程,如果承包人擅自覆盖,监理都有权要求重新打开,检验的结果不论合格否,损失都由承包人自负。 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到场检验要覆盖前的隐蔽工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这项索赔和延期的成立条件是已合格的隐蔽工程重新打开检验合格的,才可索赔和延期。 (2)业主与承包人的合同补充条款或专用条款是无效合同条款。因为该条款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36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计量支付权是质量监理的最有效保证,因此,第37条第2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作为监理人员应向业主指明此种做法的不利之处,讲明道理便于今后工作。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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