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admin2019-03-31  44

问题 如何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选项

答案(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的填写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各栏目的填写要点如下: ——封面 ①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 ] 量标证字第 号”。 ②按JJF 1022—2014《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的规定填写“计量标准名称”和“计量标准代码”。 对于个别计量标准名称及代码不能直接查找使用的,建标单位可以按照计量标准命名及编码原则先自行命名及编码,再由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据本规范制定的命名及编码原则确认。 ③在“建标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栏分别填写建标单位的全称及“组织机构代码”。 建标单位名称的全称应与本申请书“建标单位意见”栏内所盖公章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④分别填写建标单位的具体通信地址,以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⑤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项目的计量标准负责人姓名及电话、建标单位负责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电话可以是办公电话号码(同时注明所在地区的长途区位号码),也可以是手机号码,电话应当确保方便考核信息的联络、交流及沟通。 ⑥在“ 年月 日”栏填写建标单位提出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申请的日期。 该日期应与“建标单位意见”一栏内的日期相一致。 ——申请书内容 1)填写“计量标准名称”。 本栏目填写内容与本申请书封面的同名栏目完全相同。 2)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不必填写,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应填写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并与本申请书封面的“[ ] 量标证字第号”填法一致。 3)填写“计量标准保存地点”。 填写该计量标准保存地点,不仅要填写建标单位的通信地址,还应当填写该计量标准保存部门的名称、楼号和房间号。 4)填写“计量标准原值(万元)”。 填写该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原值的总和,单位为万元,数字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该原值应当和《计量标准履历书》中“计量标准原值”相一致。 5)填写“计量标准类别”。 需要考核的计量标准,按其类别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三类。经过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属于计量授权。此处应当根据该计量标准的类别和是否属于计量授权在对应的“□”内打“√”。 6)填写“测量范围”。 本栏应当填写该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即由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组成的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根据计量标准的具体情况,它可能与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测量范围相同,也可能与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测量范围不同。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该分别给出每一个参数测量范围。 7)填写“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有三处涉及到要填写名称为“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的栏目。原则上,应当根据计量标准的具体情况,并参照本专业规定或约定俗成选择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进行表述。 当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由多个分量组成时,在填写其相应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栏目时通常可以直接填写各个分量而不必将他们合成,即应当分别填写每一台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相应的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或准确度等级。 本栏目无论填写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均应当采用明确的通用符号准确地进行表不。 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若对于不同测量点或不同测量范围,计量标准具有不同的测量不确定度时,原则上应该给出对应于每一个测量点的不确定度。至少应该分段给出其不确定度,以每一分段中的最大不确定度表示。如有可能,最好能给出测量不确定度随被测量y变化的公式。 若计量标准的分度值可变,则应该给出对应于每一分度值的不确定度。 8)填写“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 计量标准器是指计量标准在量值传递中对量值有主要贡献的那些计量设备。主要配套设备是指除计量标准器以外的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有明显影响的其他设备。 其中“名称”和“型号”两栏分别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和型号。 “测量范围”栏填写相应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栏填写相应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制造厂及出厂编号。 “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 “末次检定或校准日期”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最近一次的检定或校准日期。 “检定或校准机构及证书号”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溯源单位的名称(或简称)及检定或校准证书编号。 9)填写“环境条件及设施”。 应填写的环境条件项目可以分为三类: a)在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中提出具体要求,并且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显著影响的环境项目; b)在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中未提具体要求,但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显著影响的环境项目; c)在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中提出具体要求,但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不大的环境项目。 对第一类项目,在“要求”栏内填写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对该环境项目规定必须达到的具体要求。“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对第二类项目,“要求”栏按《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栏目中对该项目的要求填写。“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栏中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对第三类项目,“要求”和“结论”栏可以不填,“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 在本栏中还应填写在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中提出具体要求,并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影响的,同时又是独立隶属于该计量标准装置的设施和监控设备。在“项目”栏内填写设施和监控设备名称,在“要求”栏内填写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对该设施和监控设备规定应当达到的具体要求。“实际情况”栏填写设施和监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并应与《计量标准履历书》中相关内容一致。“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10)填写“检定或校准人员”。 分别填写使用该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有关信息。每项计量标准应有不少于两名的有能力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从事本项目年限”“学历”“能力证明名称及编号”等栏目按实际情况填写;“能力证明名称及编号”可以填写原计量检定员证及编号,也可以填写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及编号以及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编号,还可以填写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项目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及编号(过渡期期间);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检定或校准人员,可以填写“培训合格证明”及编号,也可以填写原计量检定员证及编号、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及编号以及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编号,还可以填写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项目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及编号。“核准的检定或校准项目”应当填写检定或校准人员所持能力证明中核准的检定或校准项目名称。 11)填写“文件集登记”。 对表中所列18种文件是否具备,分别按情况填写“是”或“否”。填写“否”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第18种为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请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计量比对报告”“研制或改造的计量标准的技术鉴定或验收资料”等栏目填写“是”或“否”。如果还有其他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技术资料可以在此栏目后面填写清楚这些技术资料的名称。 12)填写“开展的检定及校准项目”。 本栏目是指计量标准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 “名称”栏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名称(如果只能开展校准,必须在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名称(或参数)注明“校准”字样)。 “测量范围”栏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的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栏填写用该计量标准对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进行测量时所能达到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不加修正值使用,则填写该计量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有准确度级别的划分,也可以填写可以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的级别。 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需加修正值使用,则填写所出具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上所提供的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并同时给出有关该扩展不确定度的足够多的信息。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有准确度等别的划分,也可以填写可以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的等别。 “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号及名称”栏填写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号及名称。填写时先写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号,再写名称的全称。若涉及多个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时,则应全部分别予以列出。此处应当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或参数)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而不是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 13)填写“建标单位意见”。 建标单位的负责人(即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名和加盖公章。 14)填写“建标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建标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本栏目签署意见。如申请建立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则应在意见中明确写明“同意该项目作为本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申请考核”并加盖公章。如企业申请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本栏目签署“同意该项目作为本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如果企业无主管部门,本栏目可以不填。 15)填写“主持考核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意见”。 主持考核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审阅申请资料并确认受理申请后,根据所申请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等情况确定组织考核(复查)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将是否受理、由谁组织考核的明确意见写人本栏目并加盖公章。 16)填写“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意见” 组织考核(复查)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受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考核任务后,确定考评单位或成立考评组,并将处理意见写入栏目内并加盖公章。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各栏目的填写要点如下: ——封面和目录 ①“计量标准名称” 本栏目中填写的名称应与《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的名称相一致 ②“计量标准负责人” 填写所建计量标准负责人的姓名。 ③“建标单位名称” 填写建立计量标准单位的全称。该单位名称应与《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申请考核单位的名称和公章中名称完全一致。 ④“填写日期” 填写编制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日期。如果是重新修汀,应注明第一次填写日期和本次修订日期。 ⑤“目录”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共12项内容,报告完成后,应在目录每项()内注明页码。 ——技术报告内容 1)“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 简要地叙述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意义,分析建立计量标准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所建计量标准的传递对象及范围。 2)“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 用文字、框图或图表简要叙述该计量标准的基本组成,以及开展量值传递时采用的检定或校准方法。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应符合所建计量标准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 本栏填写内容与《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的同名栏目完全相同,只是本栏目不需要填写“末次检定或校准日期”及“检定或校准证书号”。 4)“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明确给出整套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计量标准的稳定性等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指标。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必须给出对应于每种参数的主要技术指标。 若对于不同测量点,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不相同时,建议用公式表示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与被测量y的关系。如无法给出其公式,则分段给出其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对于每一个分段,以该段中最大的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表示 若对于不同的分度值具有不同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时,也应当分别给出。 5)“环境条件” 本栏的填写内容应与《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的“环境条件和设施”栏目中“环境条件”一致。申请书中填写的“设施”可以不填写在本栏中。 6)“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 根据与所建计量标准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或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画出该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要求画出该计量标准溯源到上一级计量标准和传递到下一级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 7)“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是指用该计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测量稳定的被测对象时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一致性。本栏目应该列出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的全部数据,建议用图、表的形式反映稳定性考核的数据处理过程、结果,并判断其稳定性是否符合要求。 JJF 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附录C.2给出了五种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方法:“采用核查标准进行考核”“采用高等级的计量标准进行考核”“采用控制图法进行考核”“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考核”“采用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考核结果进行考核”等。该栏目应当根据计量标准的实际情况和JJF 1033_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附录C.2规定的原则确定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的具体方法,填写核查标准、稳定性试验条件、稳定性试验过程,列出稳定性试验数据,给出稳定性考核结论,判断稳定性是否能够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8)“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是在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对常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进行n次独立重复测量,用单次测得值yi的实验标准差s(yi)来表示。本栏应该列出重复性试验的全部数据,建议用表格的形式反映重复性试验数据处理过程。 9)“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按照JJF 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附录C.3的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在进行检定和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时,测量对象应当是常规的被测对象,测量条件应当是在满足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前提下至少应当达到的临界条件。 如果计量标准可以测量多种被测对象时,应当分别评定不同种类被测对象的测量不确定度。如果计量标准可以测量多种参数时,应当分别评定每种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 如果测量范围内不同测量点的不确定度不相同时,原则上应当给出每一个测量点的不确定度,也可以用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来表示: a)如果测量不确定度可以表示为被测量y的函数,则用计算公式表示测量不确定度。 b)在整个测量范围内,分段给出其测量不确定度(以每一分段中的最大测量不确定度表示)。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来评定检定和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均应当具体给出典型值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过程。如果对于不同的测量点,其不确定度来源和测量模型相差甚大,则应当分别给出它们的不确定度评定过程。 该栏目既可以给出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详细过程,也可以给出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简要过程。在给出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简要过程时,还应当单独给出描述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详细过程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简要过程应当包括对被测量的简要描述、测量模型、不确定度分量的汇总表(包括各分量的尽可能多的信息)、被测量分布的判定和包含因子的确定、合成标准不确定度的计算以及最终给出的扩展不确定度。 10)“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是指要求对用该计量标准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可信程度进行实验验证。也就是说通过将测量结果与参考值相比较来验证所得到的测量结果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由于验证的结论与测量不确定度有关,因此验证的结论在某种程度上同时也说明了所给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合理。 验证方法可以分为传递比较法和比对法两类。传递比较法具有溯源性,而比对法则不具有溯源性,因此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原则上应采用传递比较法,只有在不可能采用传递比较法的情况下才允许采用比对法,并且参加比对的实验室应尽可能多。 该栏目应当填写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具体采用的方法,由哪个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的验证,对验证的测量数据、不确定度、验证结论等逐一叙述清楚。 11)“结论” 经过分析和实验验证,确认所建计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具有开展相应检定及校准项目的测量能力。 12)“附加说明” 填写认为有必要指出的其他附加说明。例如: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编写、修订人,编写、修订的版本号及日期,编写、修订用到的文件名称和原始记录(如: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检定或校准测量结果重复性试验记录、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记录和检定或校准测量结果验证记录),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计量比对报告、研制或改造计量标准的技术鉴定或验收资料、单独成册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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