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8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2年,丙为甲还款的保证人。2011年7月,甲还给乙4万元02012年9月,甲因急需资金,又向乙借款8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丙。2年期满,甲无力偿还所欠

admin2017-06-19  34

问题 2011年6月,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8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2年,丙为甲还款的保证人。2011年7月,甲还给乙4万元02012年9月,甲因急需资金,又向乙借款8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丙。2年期满,甲无力偿还所欠12万元。因此,乙请求丙偿还借款。请问:
丙是否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丙负有替甲偿还借款的责任。债务人和债权人变更合同加重保证人的义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但是对原来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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