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汉诉其养子王二欠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王老汉提出王二曾在2005年4月份向王老汉表示于2005年底还清3000元的欠款。王老汉提出该事实后,王二对此不表示任何态度,经审判人员询问后,王二仍然不置可否。审理的过程中,王二又突然提出其不承认曾向王老汉如此表态,

admin2013-12-28  21

问题 王老汉诉其养子王二欠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王老汉提出王二曾在2005年4月份向王老汉表示于2005年底还清3000元的欠款。王老汉提出该事实后,王二对此不表示任何态度,经审判人员询问后,王二仍然不置可否。审理的过程中,王二又突然提出其不承认曾向王老汉如此表态,则对于该事实的证明问题,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王老汉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该事实
B、在王二否认之前,王老汉无须提出证据来证明该事实,但王二否认之后,王老汉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该事实
C、王老汉无须提出证据证明该事实
D、既然王二对此事实不表示任何态度,则法院审理过程中不能利用该事实

答案1,2,8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自认的相关知识。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该自认的事实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1、2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可知,自认分为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但不适用于身份关系案件。本案属于欠款纠纷案件,不涉及身份关系,当然适用自认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王二对王老汉提出的事实不表示任何态度,经审判人员询问后,仍然不置可否,属于该条中规定的默示自认的情况,法院审理中当然可以利用该自认的事实,D选项的说法错误。同时王二的默示自认免除了王老汉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知,自认可以撤回,但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一)撤回时间是在辩论终结前;(二)撤回须经对方同意或者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本案中的王二在审理的过程中撤回自认,符合撤回的时间要件,但是却不符合第(二)项条件,因此该撤回并不成立,王老汉仍然无需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C选项的说法正确,朋选项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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