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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经过是什么?其性质如何定位?
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经过是什么?其性质如何定位?
admin
2023-02-02
26
问题
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经过是什么?其性质如何定位?
选项
答案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出现在英国的普通法之中。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从理论上对该原则进行了阐述。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首次在国家立法中承认和确立了该原则。随后,这一原则又在美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等国的宪法或法律中确立下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在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在内的很多人权保障公约或其他法律文件中均确立了这一原则。现在,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普遍适用的人权保障原则。 尽管各国在立法中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即任何人在未被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对此,其性质可以作以下定位: 首先,它是一种推定。任何人在没有被检察官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并由法院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在法律上应居于无罪的地位,不能被当成罪犯来看待。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他应当拥有一系列旨在对抗国家追诉权的诉讼特权和程序保障,如有权获知被控的罪名和理由、有权获得律师帮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 其次,它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如果法官通过合法、正当的审判程序,认为检察官提出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被告人是有罪的,因此作出被告人有罪的生效判决,那么针对该被告人的无罪推定就被推翻,在法律地位上无罪的被告人就转化成罪犯。否则,无罪的“推定”将转化成无罪的“认定”,被告人应被释放。由此可见,无罪推定所设定的不是任何事实,不等于无罪认定,而仅仅设定一种法律状态,一种具有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这一法律状态仅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一旦程序结束,则无罪推定或者转化为有罪认定,或者转化为无罪认定,此时就没有无罪推定存在的空间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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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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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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