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30万元,以自有三层楼房一幢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未到期,甲因病去世,三个子女各得抵押房屋的一层,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乙在一次车祸中死亡,30万元债权由其三个子女各自继承10万元。现债权到期,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甲的三

admin2012-02-26  42

问题 甲向乙借款30万元,以自有三层楼房一幢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未到期,甲因病去世,三个子女各得抵押房屋的一层,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乙在一次车祸中死亡,30万元债权由其三个子女各自继承10万元。现债权到期,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甲的三个子女以房屋已变更产权登记,且债务是先父生前所欠,与己无关为由,拒绝债权人行使抵押权。
请根据抵押权的基本原理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本案。

选项

答案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无论抵押财产被分割还是债权被分割,抵押权均不受影响。抵押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个抵押物仍对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债权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个债权继续受到全部抵押财产的担保。 结合以上原理,乙死后,对甲的30万债权由其三个子女分别继承10万,每个子女的债权都受甲所提供的全部抵押房屋的担保。甲因病去世后,其三个子女各得抵押房屋的一层,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但该房屋的抵押权仍然存在,分割后的房屋在整体上对乙的债权进行担保。因此,甲的三个子女以房屋已变更产权登记,拒绝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概括继承和限定继承原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其生前的全部财产,即无论债权还是债务,继承人须一概继受。甲的子女继承甲的财产,同时必须继承甲的生前债务,在债务未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仍然有效。因此,甲的子女不得妨碍乙的子女行使对房屋的抵押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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